https://www.sunlit-pat.com.tw/custom_118790.html SBIR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 SBIR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 SBIR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 因應我國產業未來發展,本計畫以鼓勵中小企業從事技術、產品等研發與創新來強化競爭力為主要方向,計畫執行以來,廠商申請踴躍,結案廠商數量日益增加,計畫運作愈趨順暢,為進一步加強管理廠商計畫與彰顯推動本計畫之成果,將特別加強下列三項工作方向:未來將進一步加強本計畫輔導廠商之品質與廠商提案之品質,特別是協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全球佈局與國際化經營,積極發揮計畫成效。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廠商申請案之計畫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 (二)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 申請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 計畫屬性 創新技術 / 創新服務 申請階段 Phase 1 Phase 2 Phase 2+  申請對象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計 畫 期 程 以6個月為限。 以9個月為限。 以2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3年。 同左。 以1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1.5年 同左。 補 助 上 限 100萬元。 500萬元。 1.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2. 先申請Phase 1且經審查結案再申請Phase 2者,全 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600萬元。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原則每年不超過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註:申請Phase 2及Phase 2+計畫之補助款上限計算方式,原則應與計畫期程成正比關係,以Phase 2計畫為例:1. 未執行過先期研究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1,0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750萬元。2. 已執行過先期計畫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1,2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900萬元。請連結:SBIR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 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一. 國內外:商標註冊、商標申請、商標檢索、商標查詢、商標延展、專利申請、專利查詢、專利檢索、專利鑑定。 二. 相關法律諮詢及法律訴訟之處理、民事訴訟、專利訴訟、商標訴訟、著作權訴訟,智慧財產權訴訟、法律事務。 三. 世界各國專利權、商標權之申請。 四. 專利、商標之移轉與專利授權。 五. 國內外專利、商標、著作權申請、著作權侵權之處理。 六. 國內外專利鑑定檢索。 七. 智慧財產權諮詢及法律顧問。

SBIR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

因應我國產業未來發展,本計畫以鼓勵中小企業從事技術、產品等研發與創新來強化競爭力為主要方向,計畫執行以來,廠商申請踴躍,結案廠商數量日益增加,計畫運作愈趨順暢,為進一步加強管理廠商計畫與彰顯推動本計畫之成果,將特別加強下列三項工作方向:未來將進一步加強本計畫輔導廠商之品質與廠商提案之品質,特別是協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全球佈局與國際化經營,積極發揮計畫成效。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廠商申請案之計畫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

(二)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


申請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

計畫屬性

創新技術 / 創新服務

申請階段

Phase 1

Phase 2

Phase 2+

 申請對象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6個月為限。

9個月為限。

2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3年。

同左。

1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1.5

同左。

100萬元。

500萬元。

1.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2. 先申請Phase 1且經審查結案再申請Phase 2者,全 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600萬元。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原則每年不超過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註:申請Phase 2及Phase 2+計畫之補助款上限計算方式,原則應與計畫期程成正比關係,以Phase 2計畫為例:

1. 未執行過先期研究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1,0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750萬元。

2. 已執行過先期計畫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1,2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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