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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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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則 商品檢驗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品檢驗由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辦理。 第 3 條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第 4 條 檢驗之技術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標準檢驗局並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 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支付之委由或委託費用,得由商品檢驗費用扣抵。 第二項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要件、審查、監督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第 6 條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 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詳細內容請參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https://www.bsmi.gov.tw/ 相關法規如下: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8797&CtUnit=73&BaseDSD=7&mp=1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 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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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IR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
SBIR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
SBIR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 因應我國產業未來發展,本計畫以鼓勵中小企業從事技術、產品等研發與創新來強化競爭力為主要方向,計畫執行以來,廠商申請踴躍,結案廠商數量日益增加,計畫運作愈趨順暢,為進一步加強管理廠商計畫與彰顯推動本計畫之成果,將特別加強下列三項工作方向:未來將進一步加強本計畫輔導廠商之品質與廠商提案之品質,特別是協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全球佈局與國際化經營,積極發揮計畫成效。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廠商申請案之計畫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 (二)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 申請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 計畫屬性 創新技術 / 創新服務 申請階段 Phase 1 Phase 2 Phase 2+ 申請對象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計 畫 期 程 以6個月為限。 以9個月為限。 以2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3年。 同左。 以1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1.5年 同左。 補 助 上 限 100萬元。 500萬元。 1.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2. 先申請Phase 1且經審查結案再申請Phase 2者,全 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600萬元。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原則每年不超過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註:申請Phase 2及Phase 2+計畫之補助款上限計算方式,原則應與計畫期程成正比關係,以Phase 2計畫為例:1. 未執行過先期研究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1,0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750萬元。2. 已執行過先期計畫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1,2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900萬元。請連結:SBIR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 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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