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合作條約 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類別 |
審查制度 |
檢索報告處理時間 |
專利期限 |
審查機關 |
發明 |
提供國際檢索報告、早期公開 |
9-16個月 |
依各國 |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程序說明 :
一、申請程序分為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
二、國際階段
1、提出申請並進行形式審查: ‧將規定之申請文件送交受理申請單位。 ‧受理申請單位:中國大陸、歐洲專利局、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奧地利、俄羅斯、瑞典、西班牙及韓國。 ‧申請文件可用下列任一種語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文及西班牙文。 ‧受理申請單位收到申請後,先進行形式審查,視其是否合乎條約及細則規定。
2、請求國際初步審查(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除了國際檢索報告外,申請人亦可支付相關費用,主動請求國際初步審查。 國際初步審查係依據國際檢索報告之結果進行審查。 國際初步審查報告中會針對國際檢索報告作出說明,以使申請人更加確認申請國家階段的 成功性,但各個國家之最後決定並不受限於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請求國際初步審查並無限定時間,但建議在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9個月內請求,以便可依 PCT 條例第39條(1)及(2)之規定,擁有30個月或更久的時間決定是否進入國家階段。 3、國際檢索報告 提出國際階段申請後,約第9~16個月申請人會收到國際檢索報告,該報告中列出與申請人 相關之先前技術,以便申請人決定是否進入國家階段之申請,以及是否對於國際階段之申請案提出修正。
4、採早期公開制: 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的18個月將與國際檢索報告一併公開。
三、國家階段: 自PCT申請日(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指定國家個別提出申請。
四、優先權 : 依巴黎公約規定,申請人可在提出其他國家/組織專利申請後的12個月內,提出PCT申請並主張優先權;若於申請PCT時無主張優先權,則於PCT之申請日視為優先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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