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https://www.sunlit-pat.com.tw/custom_118765.html
世界各國專利申請
世界各國專利申請
世界各國專利申請
國家
類型
年限(年)
制度
審查時間
台灣
發明
20年
實審制
約18-24個月
新型
10年
登記制
約4-6個月
新式樣
15年
實審制
約12-18個月
中國大陸
發明
20年
實審制
約18-24個月
新型
10年
登記制
約12個月
新式樣
10年
登記制
約12個月
美國
發明
20年
實審制
約12-18個月
新式樣
14年
實審制
約12-18個月
日本
發明
20年
實審制
約24-36個月
新型
10年
登記制
約4-6個月
新式樣
15年
實審制
約12-18個月
韓國
發明
20年
實審制
約18-24個月
新型
10年
實審制
約12-18個月
新式樣
15年
實審制
約12-18個月
德國
發明
20年
實審制
約18-24個月
新型
10年
登記制
約4-6個月
新式樣
25年
登記制
約12個月
英國
發明
20年
實審制
約6-12個月
新式樣
25年
實審制
約6-12個月
法國
發明
20年
實審制
約18-24個月
新型
10年
實審制
約6-12個月
新式樣
25年
實審制
約6-12個月
義大利
發明
20年
實審制
約18-24個月
新型
10年
實審制
約6-12個月
新式樣
15年
實審制
約6-12個月
馬來西亞
發明
20年
實審制
約18-24個月
新型
10年
實審制
約4-6個月
新式樣
15年
實審制
約12個月
加拿大
發明
20年
實審制
約18-24個月
新式樣
10年
實審制
約6-12個月
新加坡
發明
20年
實審制
約18-24個月
新式樣
25年
實審制
約6-12個月
各國專利商標證書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https://www.sunlit-pat.com.tw/custom_118767.html
歐盟專利申請
歐盟專利申請
歐 盟
類別
審查制度
審查時間
專利期限
審查機關
發明(EPC,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28-36個月
20年
EPO (European Patent Office)
新式樣(RCD,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形式審查
4-6個月
25年
OHIM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專利審查說明 :一、發明採早期公開制: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公告。二、發明採實體審查制:一般來說,申請案在提出申請後六至八個月內會收到檢索報告,申請人可依據此份報告決定是否提出實質審查,其提出的截止日期為申請案公開公告後六個月,同時須繳交國家指定費,以進入實審,日後若獲准,將授與證書,同時需決定要登錄的國家並繳納登錄費。三、在其他國家 (包含台灣)已公告或已取得專利之發明,以該發明的申請日起算一年內可在申請歐盟專利案時請求優先權。四、歐盟發明的官方主管機關是歐洲專利局(EPO),其協定國 (共34國):奧地利、芬蘭、盧森堡、比利時、法國、摩納哥、保加利亞、英國、荷蘭、瑞士、希臘、波蘭、塞普路斯、匈牙利、葡萄牙、捷克、愛爾蘭、羅馬尼亞、德國、冰島、瑞典、丹麥、義大利、斯洛維尼亞、愛沙尼亞、列支敦斯登、斯洛伐克、西班牙、立陶宛、土耳其、 拉脫維亞、挪威、馬爾他、克羅埃西亞 ;延伸國 (共4國):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馬其頓共和國、 賽爾維亞 。五、新式樣申請的審查是作形式審查,並不會作實質審查。也不以新穎性為審查的標準,故歐盟註冊新式樣可於申請人公開行銷其新式樣產品之日起,12個月內皆仍可提出申請。六、歐盟新式樣的官方主管機關是歐盟商標局(OHIM)。
PS:其會員國: 英國、德國、法國、奧地利、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臘、瑞典、丹麥、芬蘭、愛爾蘭、荷蘭、比利時、盧森 堡、愛沙尼亞、賽浦路斯、斯洛伐克、波蘭、馬爾他、拉脫維亞、立陶宛、保加利亞、羅馬尼 亞、斯洛維尼亞、捷克、匈牙利 。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https://www.sunlit-pat.com.tw/custom_118766.html
PCT專利申請
PCT專利申請
專利合作條約 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類別
審查制度
檢索報告處理時間
專利期限
審查機關
發明
提供國際檢索報告、早期公開
9-16個月
依各國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程序說明 :一、申請程序分為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二、國際階段1、提出申請並進行形式審查: ‧將規定之申請文件送交受理申請單位。 ‧受理申請單位:中國大陸、歐洲專利局、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奧地利、俄羅斯、瑞典、西班牙及韓國。 ‧申請文件可用下列任一種語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文及西班牙文。 ‧受理申請單位收到申請後,先進行形式審查,視其是否合乎條約及細則規定。2、請求國際初步審查(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除了國際檢索報告外,申請人亦可支付相關費用,主動請求國際初步審查。 國際初步審查係依據國際檢索報告之結果進行審查。 國際初步審查報告中會針對國際檢索報告作出說明,以使申請人更加確認申請國家階段的 成功性,但各個國家之最後決定並不受限於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請求國際初步審查並無限定時間,但建議在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9個月內請求,以便可依 PCT 條例第39條(1)及(2)之規定,擁有30個月或更久的時間決定是否進入國家階段。 3、國際檢索報告 提出國際階段申請後,約第9~16個月申請人會收到國際檢索報告,該報告中列出與申請人 相關之先前技術,以便申請人決定是否進入國家階段之申請,以及是否對於國際階段之申請案提出修正。4、採早期公開制: 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的18個月將與國際檢索報告一併公開。 三、國家階段: 自PCT申請日(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指定國家個別提出申請。 四、優先權 : 依巴黎公約規定,申請人可在提出其他國家/組織專利申請後的12個月內,提出PCT申請並主張優先權;若於申請PCT時無主張優先權,則於PCT之申請日視為優先權日。 "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https://www.sunlit-pat.com.tw/custom_118768.html
舉發專利應具備那些資料
舉發專利應具備那些資料
舉發專利應俱備哪些資料
舉發所俱備的證據,例如:• 在被舉發案申請日之前公開的刊物、報張雜誌等,但必須有確實的日期記載。若資料僅有外觀,則必須配合產品還有製造日期,再加上銷售發票,但發票上須有足堪認證的型號、品名等。• 公司所印製的產品型錄,如上所述,要配合發票、產品,且每個證據上的型號必須一致且其日期必須在被被舉案請日之前。• 有相同或類似之專利核准專利在先者.可以多件組合打.也可以單一對單一。• 曾在政府主辦或政府認可之展覽會陳列公開超過六個月之後,才申請專利者。• 該申請案所運用的技術,乃為業界習知的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者。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台北辦事處: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台中辦事處:
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大陸辦事處: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日本辦事處:
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美國辦事處:
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https://www.sunlit-pat.com.tw/custom_118769.html
取締仿冒流程
取締仿冒流程
取締仿冒流程
如何防止別人仿冒你的產品?公司或個人精心設計的產品、或有構思(不須有產品)時,必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後,始能禁止別人製造、販賣,而得以控制產品市場、約束他人;我國專利分為:
發明(方法)------------------------專利權20年。新型(結構改良、功能增進)----專利權10年設計( 外觀、造型)-----------專利權12年商標(產品名稱)-------------------商標權10年
我國專利採先申請主意、即當兩人有同一案申請時,給予先申請者專利,因此當你有了新構思、或新產品時,須儘快提出申請。
如何行使專利權?
一、 別人欲製造、販賣------須經申請人授權(收取權利金)
二、 專利申請經核准後期間,若有不肖廠商侵害你的專利權時,可採取下列步驟: A.搜證-即先買仿冒品,並請對方開立發票(內容註明日期、產品名稱、型號)。 B.專利取得證書後,需做新型技術報告。 C.鑑定報告-由專利權人、或代理人提出仿冒品所涉侵害專利品之鑑定報告書一份。
取得鑑定報告後,速發存證信函以警告對方,並註明於期限內出面合解事宜,若對方置之不理,則逕行提訴訟。
三、有關專利權申請、或侵害等事項可委託本所服務。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https://www.sunlit-pat.com.tw/custom_118770.html
專利有瑕疪
專利有瑕疪
專利有瑕疪
大筆金錢取得專利,卻無法取締,問題出在那裡?
趕快將你的專利範圍重新再檢視一遍:
方法1:
例如您的產品有五項特點,如果專利範圍僅寫三項,而若是別人仿冒你.所漏寫的二項,則將會造成您永遠無法取締的遺憾!同時也會擾亂你的市場,造成嚴重的損失。
方法2:
如你的專利範圍:結構若寫有「數量」「大小」「方形」「圓形」等形狀及數量限制,則又將會造成以後取締仿冒時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取締不成立!
瑕疵寫法:如「方形推動捍」----自己限定為方形
正確寫法:「撥動捍」--------無形狀限制
實際案例:
瑕疵:甲
本創作係提供一種輸送機調整方式之結構改良,其係針對一般輸送機因結構設計不當,而加以突破改良,其主要結構在於:該馬達座及輸送帶之周緣設有數個凸耳,該凸耳中央分別設有一圓孔,俾可供一螺栓由上往下穿過該輸送帶之圓孔後,以一定位螺帽螺固,繼而套設一彈簧後,穿過該馬達座之圓孔,俾可使該輸送帶前後移動,而帶動該輸送帶之上物品,以達到使用者所要之快慢,實為一具進步性及方便性之創作者。
破解:乙
本創作係提供一種輸送機調整方式之結構改良,其係針對一般輸送機因結構設計不當,而加以突破改良,其主要結構在於:該馬達座及輸送帶之周緣設有數個耳,該耳中央分別設有一孔洞,俾可供一螺栓由上往下穿過該輸送帶之孔洞後,以一定位螺帽螺固,繼而套設一彈性元件後,穿過該馬達座之孔洞,俾可使該輸送帶前後移動,而帶動該輸送帶之上物品,以達到使用者所要之快慢,實為一具進步性及方便性之創作者。
三、 補救措施----儘速再提出優先權、申請專利,否則您所漏寫的
二項專利,將成為別人的專利!
四、 本所在撰搞申請時,即同時考慮到將來取締仿冒時的效果,再加上本所歷年來處理有關取締仿冒在法院訴訟所得之經驗,讓申請人在申請時,即先行做好預防措施,以及完整的保護。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https://www.sunlit-pat.com.tw/custom_118771.html
專利代銷
專利代銷
專利代銷
如何將研發者的新發明/科技轉化為商品進而行銷至國際市場,一直困擾著許許多多的研發者及投資者;在國際上,這是一項極具專業並且特殊之領域,需透過研發單位,市場與金融之密切運作,才能使新發明/新科技成為銷售貨架上的商品;對廣大的科技研發者而言,除了擁有新發明/科技以及創意之外,商品市場化及行銷通路才是最重要的一環。有興趣廠商請與客服聯繫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
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https://www.sunlit-pat.com.tw/custom_118772.html
專利申請及行政救濟流程
專利申請及行政救濟流程
專利申請及行政救濟流程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
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https://www.sunlit-pat.com.tw/custom_118773.html
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
專利業務項目:
專利申請前搜尋業務 ,發明、新型、設計案件申請、讓與一般專利業務,異議、舉發、鑑定、答辯等爭議案 件、訴願、再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專利 顧 問。
世界各國專利權的種類,依其保護的內容及保護年限,可分為下列三種:
發明專利:
其保護內容包括物品、裝置、方法、系統及化合物,保護年限以我國為例,係自申請日起算20年。
新型專利:
.其保護內容僅限於物品及裝置的形狀與構造,保護年限以我國為例,係自申請日起算10年。.新型專利(登錄制)需要作技術報告.93年7月1號後.所有專利.商標都變成先領證後.公告.從此後專利沒有異議制度.只有舉發.商標.公告期間可提異議.公告後可提評定.外加新型.專利變成登錄制.後來看到的新型專利證書都.是M開頭.新型專利期限也從12年改10年。.專利法:.第一百十六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技術報告代碼定義.第一百十六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代碼1: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新穎性。.(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代碼2: 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進步性。(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代碼3: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專利法第95條).代碼4: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31條第1項、第4項).代碼5: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同日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31條第2項、第4項).代碼6: 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包括說明書記載不明瞭等,認為難以有效的調查與比對之情況)
設計專利:
其保護內容僅限於物品及裝置的外觀造型,保護年限以我國為例,係自申請日起算12年。
1.發明
採早期公開制:發明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 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
2.發明採實體審查制: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若於期限內未提出實體審查,即視為撤回。
3.新型採形式審查: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為大幅縮短申請時程,提早賦予專利權。
4.設計專利標的之創作內容亦包含色彩。若申請之設計包含色彩者,應另附該色彩應用於物品之結合狀態圖,並說明所有指定色彩之工業色票編號或將其色彩樣本作成色卡。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
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https://www.sunlit-pat.com.tw/custom_118774.html
專利法
專利法
專利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請參閱智產局專利法網址: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lp-680-101.html
詳細法規請參閱: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124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第三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四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第五條 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
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
第六條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
專利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
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權。
第七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第八條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
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第九條 前條雇用人與受雇人間所訂契約,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權益者,無效。
第十條 雇用人或受雇人對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權利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得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附具依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第十三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
第十四條 繼受專利申請權者,如在申請時非以繼受人名義申請專利,或未在申請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為前項之變更申請者,不論受讓或繼承,均應附具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於任職期內,除繼承外,不得申請專利及直接、間接受有關專利之任何權益。
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對職務上知悉或持有關於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或申請人事業上之秘密,有保密之義務,如有違反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專利審查人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 專利審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代理人、代理人之合夥人或與代理人有僱傭關係者。
二、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或代理人之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三、本人或其配偶,就該專利案與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之證人、鑑定人、異議人或舉發人者。
專利審查人員有應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其所為之處分後,另為適當之處分。
第十七條 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遲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不受理。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前二項規定,於遲誤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間者,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審定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之,並於刊登公報後滿三十日,視為已送達。
第十九條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有關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當日起算。....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四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設計專利權仍存續者,其專利權期限,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設計專利權因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事由當然消滅,而於修正施行後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專利權者,其專利權期限,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詳細法規請參閱: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1249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
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https://www.sunlit-pat.com.tw/
三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